“發包人要求”是EPC項目實現其投資價值的定海神針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5-27 15:22:51點擊:71
對于“發包人要求”想必每一位都不陌生,這個名詞在以往招投標文件中曾高頻出現。的確,“發包人要求”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發承包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界定的落腳點。在傳統施工總承包模式下,其“發包人要求”往往可以通過設計單位所完成的施工圖得到完美展示。而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由于項目的發包階段一般是在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是由中標后的EPC總承包人來負責完成,此種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一般都是通過文字表述向總承包人傳遞項目建設意圖與要求,其中包括了發包人對發包工程的基本指標,如:EPC項目的功能、工期、質量指標等基本要求。由此可見,在EPC模式下,“發包人要求”的內涵與外延相較傳統模式下都發生了大的變化。集中表現為“發包人要求”成為發包人建設意圖的第一次表述。而后續的施工圖設計,從某種意義上講則是對“發包人要求”以藍圖形式的升級轉述。其對項目建設的整體影響所具有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然而,在具體EPC工程實踐中,卻往往因對“發包人要求”不夠重視,從而引發合同雙方對“發包人要求”的理解出現偏差或者歧義的情況比比皆是,最終導致工程糾紛事件頻頻發生之事件,不勝枚舉。那么,在EPC項目招標文件中,發包人到底提了什么要求?這正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話題。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一體化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簡稱。簡而言之,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就是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的委托,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引進,有效銜接和順承了設計、采購和施工階段的工作成果及要求,使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實現扁平化成為可能,進一步提高了各項工作的溝通效率,有效規避了傳統模式下諸多的管理風險。所以,該模式自引入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后,備受推崇與施用。“發包人要求”作為EPC項目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包人對項目的工作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相關工作的明確要求。若我們從另一個維度去重新審視“發包人要求”,則它是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在設計、采購、施工三方面具體任務的要求與相關管理規定,是中標后的EPC工程總承包商開展下一步工作的主要依據。由于部分發包人非專業性的限制,再加之對EPC模式缺乏深刻領悟,導致在招標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對“發包人要求”編寫粗略情況發生。突出表現在未能詳細描述發包人對項目功能的真實訴求,總是把希望寄托在日后工程變更上,其結果往往是投資管控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在EPC項目投標階段,工程總承包商往往會把投標工作重心,聚焦在如何才能中標的投標規則上,對招標文件中的“發包人要求”漠然視之、研究不多,未能在投標階段就“發包人要求”中影響合同總價的重要因素形成敏感反應。有的甚至是發現了“發包人要求”中的瑕疵,而是沾沾自喜、暫時隱瞞起來,為日后借此“鉆空子”,為實現更多的變更埋下伏筆。主要集中表現在發包人對招標前的資料準備不夠充分,對項目的可研程度不夠深入。若再加之發包人管理團隊專業力量不足,往往造成了“發包人要求”在編寫過程中,內容空洞簡單,在項目實施過程被迫不斷添加和完善發包人要求,形成諸多的變更與簽證,直接影響了項目的投資管控。EPC模式下,發包人和承包人作為合同的兩大主體,存在著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關系,有時往往表現在對同一事項的理解出現分歧。特別是對“發包人要求”中未明確工作內容的范圍判斷上,若認定這部分工程屬于“發包人要求”的工作范圍之外,則不會對合同總價產生多大的影響;如認定這部分工程屬于“發包人要求”范圍之內,則承包人要承擔該部分工程量對合同總價產生的影響。當項目中標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站在各自利益角度進行所謂的維權。對于項目招標階段,“發包人要求”中未明確工藝要求或技術標準,后置為項目實施過程中,對“發包人要求”進行不斷的補充與完善,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會從追求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制造更多的“變更”,進行所謂的維權,這些無疑會極大影響到EPC項目的順利實施。建議充分利用座談會、走訪調查、發放問卷等方式,充分了解和確定發包人對項目功能性要求的保證指標,編制發包人需求分析報告,用以指導下一步EPC項目的招采工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發包人要求”中各項保證性指標的要求,進行下一步設計、采購與施工工作,以確保項目正常運轉所需指標數據符合要求。在編制“發包人要求”過程中,應把重點放在對設計任務書的下達與落實上。提出符合發包人要求的技術指標,用以指導項目采購、施工各項工作的完成。其中就包括了項目適用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項目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樣品留存范圍和樣品管控辦法等。對發包人要求編制工作,一定要留有充足的時間,在進行充分市場調研的基礎上,確保發包人引用的原始數據與資料準確無誤。對EPC項目的功能要求、工藝安排、技術標準、試驗與檢驗標準達到專業標準要求。對“發包人要求”盡可能進行定量評估,明確規定EPC項目的產能、功能、用途、質量、環境、安全的誤差范圍和相關數值的計算方法,為日后的檢驗、試驗、試運行提供技術標準支撐。同時,對于生產型EPC項目,還應明確對發包人相關人員進行投產前的培訓、提供一些消耗品或物資清單。5、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認真分析“發包人要求”所隱含的相關要求投標人在EPC項目投標前,應認真分析并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其中的缺漏、錯項等內容,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并要求其更正。與此同時,投標人還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掘招標人背后所隱含的相關要求。“發包人要求”是EPC項目實現其投資價值的定海神針。作為發包人在招標階段,需要對招標文件中的“發包人要求”進行盡可能詳細的描述;作為EPC工程總承包人,應對招標文件中的“發包人要求”進行全面、透徹地領悟,避免因對發包人要求理解產生歧義,引發項目各種糾紛,導致EPC項目無法順利實施,項目的投資價值得不到有效發揮。
內容來源:奧榮全咨 全咨產學研,工程造價管理
文章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