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建筑施工合同,這些風險請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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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施工企業中標之后,招標人可能因取消開工計劃、重新招標等原因,拒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也可能因報價錯漏、資質等級不足等原因,拒絕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導致項目停滯損失。在施工企業收到中標通知書但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形下,施工企業對中標通知書法律效力認識不清導致涉訴,并可能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防范提示 通過招投標方式締結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效力、實質性條款等實體問題方面,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等確定合同內容。即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后,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此時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鑒此,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投標階段均應認真審查具體合同條款,盡量予以完善。中標后,招標人應及時簽發中標通知書,雙方均應及時履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或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守約方亦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2 實踐中,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中標合同之外,又另行簽訂一份甚至數份合同的情形并不鮮見,該類合同經常對中標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變更。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對于合同條款變更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實質性變更、應按照中標合同還是另行訂立的合同確定權利義務往往會產生爭議。因此,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合同,對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均存在較高法律風險。 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與乙開發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約定為固定價9800萬元,該合同在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處備案。此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將原來的合同價款增加至1.2億元。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 雙方結算時,對于依據備案合同還是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確定工程款產生爭議。甲建筑公司主張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對原備案合同進行變更,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應按照備案合同支付工程款。乙開發公司則主張補充協議只是在備案合同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細化,不構成實質性變更,應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 防范提示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注重中標后的磋商,對中標合同中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程范圍、技術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工期、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結算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嚴格審查,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文字,并監督合同及時進行備案。在備案的中標合同外,雙方可以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條款進行細化以及對非實質性內容進行補充,但原則上不得另行簽訂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合同。 3 對合同約定內容審查松懈 【案例】 2018年3月,甲科技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乙建筑公司施工完成后,雙方對合同中約定“費率報價:稅前下浮18%”理解不一。甲科技公司認為,該條款意指“合同總價下浮18%”;乙建筑公司則認為,“費率報價”應理解為以費率計算各類費用的報價,“稅前下浮18%”應是對以費率計算稅金以外的其它項目的確定,即該條款系對管理費、利潤、總價措施項目費、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費用下浮18%的結算。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防范提示 完備的書面合同對于保障交易安全極其重要。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訂立合同時,應就合同內容是否完整、全面、風險分擔是否合理等進行全面磋商審查,對施工內容、施工方案、技術要求、質量要求、安全防護措施、工程工期、付款方式、竣工結算、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關鍵條款,以書面方式在專用條款中加以細化,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字句或者前后矛盾條款;盡量減少單方面約束性條款,把握違約責任限度。施工企業著手施工前應與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對施工圖紙進行認真審查,落實技術交底等事項,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4 嚴格建筑施工市場準入條件的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施工企業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攬工程、訂立施工合同。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或者借用資質所簽訂的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施工企業不僅不能完全按照合同主張權利,也難以保證工程質量,甚至還面臨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乃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引發多重風險隱患。 防范提示 對于建設單位而言,簽訂合同前應強化對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不得將工程項目交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一方面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不得違反資質管理規定承接工程;另一方面應參照建筑行業從業標準,按照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施工資質,通過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體系、培養專業化人才、提高施工質量和效率等方式,不斷提升自身資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