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動工程價款變動的“三駕馬車”
一、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基本概念及解析
2、“工程變更”提出的方式
3、引起“工程變更”原因分析
4、“工程變更”引起價款調整的處理原則
(1)分部分項工程量價款調整
(2)措施項目價款調整
5、“工程變更”操作要領點撥
(1)上策為工程變更、下策為工程索賠
(2) 主動申請及時處理工程變更
(3) 口頭變更指令的書面化確認
(4)抓住工程變更重新確定單價的機會
(5) 建立工程變更臺賬
二、工程簽證
1、工程簽證的概念
2、工程簽證的法律本質
3、工程簽證成立的四大要件
4、可進行工程簽證的范圍
5、不可進行工程簽證的范圍
三、工程索賠
1、工程索賠的定義
2、工程索賠的法律特征
3、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4、承包人向業主方提出索賠成立的條件
5、工程索賠程序
四、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工程索賠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1、三者之間的區別
(1)反映的內容不同
(2)實施流程不同
(3)實施主體不同
2、三者之間的聯系
引言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已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三個熱詞。這三個詞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觸及了工程價款的變動,成為拉動工程價款變動的“三駕馬車”,也一度被工程界視為合同履約管理的焦點。
事實上,大量的工程實踐已經表明,“三駕馬車”都在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工程的工期與費用。表現最為明顯的是當承包商采取以低價中標、以高價結算范式進行經營時,無疑“三駕馬車”就成為承包商獲取額外利潤的主要渠道,也自然成為他們進行“二次經營”的不二手段。
這就擺在我們工程人面前一系列問題:那就是“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工程索賠”怎樣才能經營好,怎樣才能成為工程結算的有效證據,其中各自的程序與期限是什么,“三駕馬車”的法理定位如何等。這些問題也一度成為工程領域合同管理難點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工程變更、什么是工程簽證、什么是工程索賠?它們具有怎樣的法律特征,在這三者之間又存在著怎樣不為人知的邏輯關系?今天我們不妨就借此短文,剖析“三駕馬車”背后所隱含的法商與關系。
一、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基本概念及解析
工程變更是指承包人根據監理簽發設計文件及監理變更指令進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圍內各種類型的變更,包括合同工作內容的增減、合同工程量的變化、因地質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根據實際情況引起的結構物尺寸、標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工程變更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第一,設計變更:因技術、其他專業配合、設計缺漏項等原因需進行的變更,是對原設計圖紙進行的修正、設計補充或變更,由設計院提出并經建設單位認可后發至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或由建設單位提出由設計院簽字認可,再由建設單位下發。
第二,施工變更:指在工程項目實施的過程中,由于施工環境的變化、施工方法的改進、工程量清單缺漏項、施工工藝的調整等原因,而導致的工程施工過程所發生的變動。施工變更一般是由施工單位提起變更申請。
第三,業主變更:因需求變動導致的變更,由業主提起變更要求。
工程變更的特點表現在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變更令為存在的必要條件。
在具體的工程實踐中,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規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工程變更發生后,承包商應在14天內提出增加工期及費用,工程變更引起的工期增加,如超過該工作總時差,超出部分可向業主申請工期的順延,特別說明:14天的依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7-0201)
2、“工程變更”提出的方式
工程變更作為對合同的修改與補充,其提出有三種方式:由發包人直接提出變更指令;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書。不論工程變更以哪種方式提出,最終應由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指令,指示承包人進行工程變更工作。
3、引起“工程變更”原因分析
(1)來自業主方面原因:業主對工程規模、使用功能、工藝流程、質量標準的變化,以及工期改變等合同內容做出的調整。
(2)來自設計方面的原因:設計錯漏、設計調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進行的設計改變等。
(3)來自施工方面原因:因施工質量或安全需要變更施工方法、作業順序和施工工藝等。
(4)來自監理方面的原因:監理工程師出于工程協調和對工程目標控制有利的考慮,而提出的施工工藝、施工順序的變更。
(5)來自合同方面的原因:原訂合同部分條款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結合實際修正和補充。
(6)來自環境因素的影響: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環境變化導致工程變更。
4、“工程變更”引起價款調整的處理原則
當施工過程中出現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價款調整時,變更價款調整方法如下(2013計價規范):
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分部分項工程量價款調整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原則如下:
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大于合同清單量的115%)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合同清單工程量(85%—115%)不變;
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小于合同清單量的85%)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其中:
招標工程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或=(1-中標價/最高投標限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一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2)措施項目價款調整:
當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且措施項目也發生變化,一般可按實際發生變化的費用進行調整。
單價措施費;應按減少超過15%(小于合同清單量的85%)調高;合同清單工程量(85%—115%)不變;增加超過15%(大于合同清單量的115%)調低。原則進行調整。
總價措施費:在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產生項目調整,即:實際調整金額*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注意:若實施方案未經發包人確認提交,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用的調整,或承包人自愿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權利。
5、“工程變更”操作要領點撥
(1)上策為工程變更、下策為工程索賠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當出現需要變更的情形時,建議首先采用“工程變更”的方式來解決,而不是通過索賠的途徑來實現工程價款的補償。因為通過索賠很有可能使索賠額大打折扣,且極易引起業主的反感,極大影響了承包商與業主的合作關系,有損承包商自身的商譽。
(2)主動申請及時處理工程變更
對待工程變更應做到主動申請及時處理,避免將變更累積成“總賬”打包處理。特別是對于一些價款數額較大的工程變更,不但要求及時處理,還應盡可能做到分解或分段,以減少“工程變更”的批復難度。
(3)口頭變更指令的書面化確認
工程承包商對于來自建設單位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變更指令,承包人應在第一時間主動向工程師提出書面確認的訴求。在沒有得到工程師正式發出書面變更指令前,建議承包商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暫不或暫緩實施該口頭指令變更。
(4)抓住工程變更重新確定單價的機會
一般情況下,對于設計修改會形成重大的工程變更,這時承包商可以從施工可行性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議,若該建議符合業主意愿就很有可能會被采納,這樣的“工程變更”會朝著對承包商有利的方向發展,承包商可以抓住這個機會重新確定施工單價,以實現其利潤最大化。
(5)建立工程變更臺賬
工程變更作為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當出現工程變更時,承包商應及時建立“工程變更”臺賬,實時監控“工程變更”對于工程成本的影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
二、工程簽證
1、工程簽證的概念
工程簽證是指按承發包合同的相關約定,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工程簽證涉及內容是比較廣泛的,主要涉及到承發包雙方就設計圖紙、施工方案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單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實際發生責任事件所辦理的簽認證明。
2、工程簽證的法律本質
“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項例行工作,一般情況下是不依附于證據。既然“工程簽證是”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補充協議,那么它就對甲乙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可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3、工程簽證成立的四大要件
(1)工程簽證中的簽字需要授權:經授權有簽證權的人,在工程簽證單上的簽字方為有效,如:甲方駐工地代表、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等。
(2)簽證的形式:工程簽證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3)簽證主體:合同雙方。
(4)簽證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工期順延、費用變化、技術角度陳述某一項目實際情況等。簽證的雙方應就以上簽證內容協商一致,通常表述為雙方一致同意。
4、可進行工程簽證的范圍
(1)合同外零星項目:零星用工、修復工程、技改工程、二次裝飾工程。
(2)非承包人責任事件:停水停電停工超過規定時間范圍的損失。窩工、機械租賃、材料租賃等的損失。業主資金不到位致使長時間停工的損失。發包人材料供應造成的損失。設計變更等所造成的損失。
(3)改變原合同:場地條件、地質水文、發包人要求。
5、不可進行工程簽證的范圍
(1)對于部分已經采用總價包干或費用包干的計費項目,實際情形發生變化或其他條件改變,不應歸責于發包人,不應再辦理相關簽證。
(2)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根據工程經驗應估計到工程和市場的風險,或根據合同特別約定應由承包商承擔的合同風險,不應采用現場簽證方式轉由發包人承擔。
(3)不可歸責于發包人原因,或由于承包人過錯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4)屬于正常工程管理或工程驗收過程中簽署的文件,一般情況下不作為現場簽證處理。
三、工程索賠
1、工程索賠的定義
索賠是指有合同的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損失發生,無過錯、無責任、不應承擔風險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一種經濟行為。
工程索賠是工程合同承發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獲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的一種權利,是單方的權利主張。
2、工程索賠的法律特征
(1)索賠涉及的期限為除斥期間,承發包雙方當事人過期辦理可能會喪失獲得對方賠償的權利。
(2)索賠與工程簽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賠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單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是單方法律行為。
(3)索賠與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的特點不同,工程索賠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一種期待權益。
(4)索賠與工程簽證一般不依賴于其他證據不同,工程索賠是要求未獲確認的權利的單方主張,必須依賴于證據,沒有相關證據或證據不充分,可能不能獲得對方的賠償。
(5)索賠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設慣例,主要是合同文件。
(6)索賠的前提是已經發生了額外的經濟損失或工期損害。
3、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1)1999年1月5日建設部又發布了《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明確:“索賠是合同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甲乙雙方要做好與索賠事項有關的資料記錄。索賠程序應按合同條款約定辦理?!?/span>
(2)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span>
(3)索賠的法律證據《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承包人向業主方提出索賠成立的條件
(1) 與合同比較,已造成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損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過失引起的;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不是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后的規定時間內,提出了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5、工程索賠程序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質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提出索賠申請后,承包人應抓緊準備索賠的證據資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終了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四、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工程索賠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1、三者之間的區別
(1)反映的內容不同:
“工程簽證”是指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通俗地解釋“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議。一般以技術核定單和業務聯系單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工程變更”是一種對雙方在合同簽訂中確認的合同狀態進行主觀或客觀的改變機制,工程變更突出的重點是改變。
“工程索賠”是一種建立在以防出現非自身過錯而蒙受損失時的補償機制,工程索賠突出的重點是補償。
(2)三者的實施程序不同
工程簽證流程:
現場實物確認→填寫簽證申請表:(申請表應包括以下內容:簽證原因、簽證內容、工程量、單價、總價等)→報送審批→跟蹤審批過程→取回簽證單→現場實施→對實施內容進行記錄,以便日后核對和結算。
工程變更流程:
首先提交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
工程索賠流程:
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實施主體不同
“工程簽證”作為對施工中特殊事項證明,可以由發包人提出,也可以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以最終生效的簽證單為依據進行施工。
“工程變更”作為對合同的修改與補充,其提出的主體有三種方式:由發包人直接提出變更指令。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書。不論哪種情形,最終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指令,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工作。
“工程索賠”作為對遭受損失一方的彌補,可以是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也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
2、三者之間的聯系
工程簽證,工程變更可以作為工程索賠的依據。當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費用,工期變化時,可以通過現場簽證或工程變更方式進行調整。假如雙方未能就這種變化達成一致時,則下一步就很有可能演變為工程索賠。
“工程變更”是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的需要,提出改變合同項目中某項工作的要求。而“工程簽證”一般是指施工單位就施工圖紙、工程變更所確定的工作內容之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書面確認。
變更與簽證一般情況下會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動,當變更與簽證在無法協調或時間超出規定時限情況下,就很有可能上升為工程索賠與糾紛。
結 語:
通過上文的閱讀,我們大致了解了建設工程變更、簽證和索賠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然而,在實際的合同履行中,對于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熟練靈活運用仍是一個難點,特別是對于期限和除斥期間的準確掌握仍是一般承發包方當事人極易忽視的地方,也一度成為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容易“吃大虧”的地方。
這就要求承發包雙方準確理解并把握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內在含義,重點掌握“三駕馬車”之間的轉換隱含的邏輯關系,對重要的合同條款進行認真研判,尤其是對合同中關于索賠、除斥期間、過期作廢等規定進行重點交底。雖然,我們不希望出現“”事件的出現,但我們應防患于未然,在平日的工作中注意相關證據的及時收集以積累,倘若索賠事件不可避免發生,我們會有備而來及時發出索賠報告。
內容來源:奧榮全咨、全咨產學研,工程造價管理
文章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